电力客户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或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时,可向本局用电营业厅(或供电所营业厅)提出申请。本局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客户负担;
3、客户办理暂拆手续后,本局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4、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5、暂拆原因消除,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本局用电营业厅(或供电所营业厅)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
上诉手续完成后,本局在五天内为该客户复装接电;
6、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7、客户不论何种原因,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按违约用电处理。属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