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⑵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⑶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⑸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